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52號
SCDV,106,司促,8452,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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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范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銀行法第47條
  之1規定之百分之十五)。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
│001 │18,847元(其中│95.2.28~104.8.31 │20   │    │
│  │計息本金16,407├─────────┼────┤    │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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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