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慧敏
債 務 人 成維華
債 務 人 江建勳
一、債務人成維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柒萬柒仟
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
債務人成維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江建勳
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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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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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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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709,705元│106年8月11日 │5.09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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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68,089元 │106年8月27日 │1.67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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