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工資清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58號
SCDV,106,勞訴,58,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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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羅靜雲
被   告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工資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918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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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