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65號
SCDV,105,訴,1065,201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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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敬文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安旺普儀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15 日105 年度訴字第10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6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6,249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106 年10月18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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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旺普儀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