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8號
SCDV,105,建,18,201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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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棋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僅就反訴部分為代理)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崴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
,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鑑定費用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鑑定費用新台幣貳拾萬元」;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鑑定費用2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鑑定費用20萬元」、關於「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5月18日桃土技字第10600634號函」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7月7日桃土技字第10600865號函」、關於「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有送鑑定必要」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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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