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70號
SCDV,105,家訴,70,2017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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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0號
原   告 范植鑑
      范紀毅
      范佑綾
      范植宏
      范秀枝
      范秀鳳
      范郁綾
      范恩綾
上 二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寧西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原告  劉利明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原告  張志維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原告  張志華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范植源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植福  住新竹縣○○市○○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植勇  住新竹縣竹北市新社里19鄰新社2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2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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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