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0號
原 告 范植鑑
范紀毅
范佑綾
范植宏
范秀枝
范秀鳳
范郁綾
范恩綾
上 二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寧西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原告 劉利明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原告 張志維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原告 張志華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范植源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植福 住新竹縣○○市○○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植勇 住新竹縣竹北市新社里19鄰新社2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2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