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6年度,10號
SCDM,106,附民緝,10,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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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   告 古重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6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古重浩所涉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6號竊盜等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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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