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21號
SCDM,106,訴,321,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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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錡
      林泰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玉錡林泰福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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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