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翔旺 (原名:曾傳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翔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翔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 之,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翔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