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68號
SCDM,106,聲,1468,201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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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 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前犯 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訴字第3 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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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