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