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65號
SCDM,106,聲,1365,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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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晨賢
被   告 黃衍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
敬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晨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晨賢因被告黃衍惟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 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繳 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 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 105 年11月4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360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6罪、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8 罪、 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嗣 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於106 年4 月27日以106 年 度上訴字第213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6 年5 月24日確定在 案,此有本院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影本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第17至185 頁、第 189 頁)。嗣被告經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時,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檢察官經合法通 知具保人應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新 竹地檢署乃於106 年10月3 日以106 年竹檢貴執敬緝字1655 號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通知暨送 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至7 頁、 第10至12頁、第196 頁、第198 頁)。又被告並未在任何監 所,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等 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00 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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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