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1123號
SCDM,106,竹簡,1123,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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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良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良益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良益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7日下午 2時許,在未經其前房東許雪美之同意下,擅自進入許雪美 所承租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之有多間套房分租 他人居住之大樓內,並在尚未出租之306號套房洗澡、休息 。嗣許雪美於同日下午4時許返回上址搬運物品,發現郭良 益正步行下樓,經報警到場處理而查獲。案經許雪美訴由新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郭良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見106年度速偵字第185 4號卷【下稱速偵卷】第7頁、第29頁、第30頁)。 ㈡告訴人許雪美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速偵卷第9至10頁)。 ㈢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影本(見速偵卷第10至17頁)。 ㈣刑案現場照片4張及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2張(見速 偵卷第22至24頁)
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警員鍾仁偉於106年10月7 日所製之偵查報告(見速偵卷第6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 前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 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7月6日徒刑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恣意進入該大樓3樓套房之 行為,對他人居住自由安全造成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及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 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境貧寒之經濟狀況 (見速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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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