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06年度,86號
SCDM,106,原交簡,86,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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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交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宗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宗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判處罰金刑確定在案,本次於無駕駛執照且服用酒類呼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 且見有員警攔檢遂將車臨停匝道上換駕駛,企圖逃避酒測, 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 全之觀念,所為甚值非難,幸其本次未造成他人人身、財產 之損失,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
q、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779號
被 告 徐宗明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宗明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93年度竹交簡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2 萬5,000 元確定,於民國93年4 月22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 猶不知悔改,又於106 年10月1 日下午5 、6 時許起至同日 晚間8 、9 時許止,在新竹縣竹北市東興路其姊夫住處飲用 酒類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 ) 日凌晨0 時0 分許,自其姊夫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翌日凌晨0 時20分許,行經新竹縣 ○○鎮○道0 號公路北向90公里竹林交流道入口匝道處,為 警攔檢,發現徐宗明身上有明顯酒氣,遂於同翌日凌晨0 時 26分許對徐宗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宗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查獲酒後 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依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浩維
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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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