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吳美慧 楊閎茗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政新被 告 陳凱翔 新竹縣政府被 告兼上 一 人代 表 人 邱鏡淳被 告 徐甘妹 李銷桂 吳玉釗 新竹縣政府秘書長 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管理科科長 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規劃科科長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凱翔被訴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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