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53號
SCDM,106,交附民,53,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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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吳美慧
      楊閎茗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政新
被   告 陳凱翔
      新竹縣政府
被   告
兼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邱鏡淳
被   告 徐甘妹
      李銷桂
      吳玉釗
      新竹縣政府秘書長
      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管理科科長
      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規劃科科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凱翔被訴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10號過失致
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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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