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106號
SCDM,106,交訴,106,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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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俊江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陳俊諺、彭芝芹告訴被告賴俊江過失傷害 部分,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二 人均達成和解,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筆錄、 聲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1、29、30頁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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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