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465號
SCDM,106,交易,465,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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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交易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瑞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882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陳紀語
                     通 譯 呂超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彭瑞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瑞達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921 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4 年 度苗簡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2 案件 復經同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7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於105 年3 月29日執行完畢。
㈡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6 年9 月3 日上午6 時許至同日上午 8 時30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工業二路宿舍內飲用啤酒2 、 3 瓶已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 於飲畢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上午9 時14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000 ○ 0 號前,不慎擦撞徐源德所騎乘、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徐源德受有腳部受傷等傷害(彭 瑞達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 並當場測得彭瑞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始 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陳紀語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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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