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29號
PCDV,106,除,629,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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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通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屹 
代 理 人 鍾德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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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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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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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譁盛系統科│第一商業銀│105年12月31 │8,400元 │JA4203900 │ │
│ │技有限公司│行樹林分行│日 │ │ │ │
│ │林宜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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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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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產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