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宋才輝即謙豪工程行
代 理 人 鍾孟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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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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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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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定星企業有│台灣中小企│106年7月20日│90,146元 │AD5357027 │ │
│ │限公司 │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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