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47號
PCDV,106,重訴,44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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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原   告 許瑋萍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冠華律師
      賴靖綸 
被   告 陳稚樺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衛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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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