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淑晶
上 訴 人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被 上訴人 廖振宇
廖偵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 106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
下同)2,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 41,595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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