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宇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平
吳肇琨
王忠慰
被 上訴人 陳淑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