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 告 高特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琳
吳子鉅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周靜華
吳憲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於收受本件民事裁定後十日內,對於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提出之民事請求再開辯論狀內抗辯原告主張之本件利息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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