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邢緯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傳宗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05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5
7,6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