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4號
PCDV,106,訴,194,2017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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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吳玉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禎祐、張育菁、王琇嫻林峻緯、李庭
芸、許翊婷宋曉玲蕭詠霖施慧君吳建德、張雅筑、吳柔
燁、余杰政楊涵茹黃耀弘陳堃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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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