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吳玉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禎祐、張育菁、王琇嫻、林峻緯、李庭
芸、許翊婷、宋曉玲、蕭詠霖、施慧君、吳建德、張雅筑、吳柔
燁、余杰政、楊涵茹、黃耀弘及陳堃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