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37號
PCDV,106,訴,1837,201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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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賴大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27,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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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