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賴大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27,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