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王永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133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零
九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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