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30號
PCDV,106,訴,1330,2017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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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王永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133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零
九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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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