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16號
聲 請 人 簡瑞斌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白肉雞產業永續經營促進會聲
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