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416號
PCDV,106,補,3416,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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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16號
聲 請 人 簡瑞斌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白肉雞產業永續經營促進會
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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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