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406號
PCDV,106,補,3406,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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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6號
原   告 廖明堂
被   告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壹萬零玖佰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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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