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95號
原 告 翁宇賢
訴訟代理人 廖德銘
被 告 賴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1,9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