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送達代收人 羅慧雯
被 告 亞曼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
被 告 簡素梅
邱陳秀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55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7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4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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