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83號
PCDV,106,補,3383,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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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送達代收人  羅慧雯
被   告  亞曼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
被   告  簡素梅
       邱陳秀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55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7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4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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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曼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