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81號
PCDV,106,補,3381,2017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張景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萬9,8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已據原告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