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79號
原 告 誠盛工程行即王思范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仁鑽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1萬2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2月5日前補繳,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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