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62號
原 告 林芷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王泰翊、王
鴻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5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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