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56號
PCDV,106,補,3356,201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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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6號
原   告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楊麗珠
      葉順敏
      葉順勝
      葉林鑾英
      葉秀哲
      江寶深
      張慶松
      江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仟伍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零叁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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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