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6號
原 告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楊麗珠
葉順敏
葉順勝
葉林鑾英
葉秀哲
江寶深
張慶松
江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仟伍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零叁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