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56號
PCDV,106,補,3356,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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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6號
原   告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啟吳繼國蔡明添蔡美玉李義陽、楊
麗珠、葉順敏葉順勝葉林鑾英葉秀哲江寶深張慶松
江耀焜間排除侵害等案件,因其未說明上開被告所占有之範圍致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其
所占有範圍(亦即所受之利益)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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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