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6號
原 告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啟、吳繼國、蔡明添、蔡美玉、李義陽、楊
麗珠、葉順敏、葉順勝、葉林鑾英、葉秀哲、江寶深、張慶松、
江耀焜間排除侵害等案件,因其未說明上開被告所占有之範圍致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其
所占有範圍(亦即所受之利益)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