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35號
原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被 告 攸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即陳思宏
被 告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春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26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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