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05號
PCDV,106,補,3305,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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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5號
原   告 段筌元 
被   告 富利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古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
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
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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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利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