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0號
原 告 蕭芯菲
吳鳳祝
許淑貞
楊芳玉
曾秀菊
侯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及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
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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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暫減免後應繳納│
│ │ │ │之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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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芯菲│ 6萬9968元 │ 500元 │
├──┼───┼──────┼───────┤
│002 │吳鳳祝│ 16萬6553元 │ 885元 │
├──┼───┼──────┼───────┤
│003 │許淑貞│ 15萬6367元 │ 8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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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楊芳玉│ 59萬2400元 │ 3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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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曾秀菊│ 12萬5884元 │ 6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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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侯春美│ 10萬8438元 │ 5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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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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