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70號
PCDV,106,補,3270,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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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0號
原   告 蕭芯菲
      吳鳳祝
      許淑貞
      楊芳玉
      曾秀菊
      侯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及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
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附表:
┌──┬───┬──────┬───────┐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暫減免後應繳納│
│  │   │      │之第一審裁判費│
├──┼───┼──────┼───────┤
│001 │蕭芯菲│ 6萬9968元 │  500元   │
├──┼───┼──────┼───────┤
│002 │吳鳳祝│ 16萬6553元 │  885元   │
├──┼───┼──────┼───────┤
│003 │許淑貞│ 15萬6367元 │  830元   │
├──┼───┼──────┼───────┤
│004 │楊芳玉│ 59萬2400元 │  3250元   │
├──┼───┼──────┼───────┤
│005 │曾秀菊│ 12萬5884元 │  665元   │
├──┼───┼──────┼───────┤
│006 │侯春美│ 10萬8438元 │  555元   │
├──┴───┴──────┴───────┤
│備註: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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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