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74號
PCDV,106,補,2074,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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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劉聖雲
      鄧碧玲
      張悅桑
      林靄琳
      楊禮瑜
      李文妮
      李菊莉
      陳膺任
      陳長齡
      王耀邦
      陳仲良
共   同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廢棄,並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玖拾捌萬壹仟貳佰貳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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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