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劉聖雲
鄧碧玲
張悅桑
林靄琳
楊禮瑜
李文妮
李菊莉
陳膺任
陳長齡
王耀邦
陳仲良
共 同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廢棄,並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玖拾捌萬壹仟貳佰貳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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