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更一字,106年度,4號
PCDV,106,聲更一,4,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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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錦龍 
相 對 人 華大衛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2 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 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 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遷讓房屋 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之筆錄,有 進行核對更正筆錄內容之必要及他案訴訟所需,爰依法請求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2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被 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 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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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