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高銀珠
相 對 人 簡進榮
關 係 人 簡進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簡進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簡進來「身分證統一編號:A10219549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