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49號
PCDV,106,消債清,149,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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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莉芊(原姓名:王麗娟、王藝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43×10=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4年3月31日起至106年3月30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補正說明聲請人目
  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
  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
  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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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