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莉芊(原姓名:王麗娟、王藝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43×10=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4年3月31日起至106年3月30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補正說明聲請人目
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
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
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