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40號
PCDV,106,消債清,140,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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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廖宜汝 
代 理 人 施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16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2人×10份=5,16 0 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三、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五、聲請人是否於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六、就聲請人主張與女兒共同承租房屋,聲請人每月負擔租金7, 500 元,請提出每月支出租金及女兒繳納房屋租金之相關證 明(聲請清算前2 年內至今之租約,並提出繳納租金匯款明 細之紀錄或證明),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 約人乙方為聲請人之配偶即第三人謝有勝,請說明為何未將



謝有勝列為應負擔租金之人?又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書之租 期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9日屆至,請提出聲請清算前2 年內 及「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提出歷次繳納租金 之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或證明文件,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 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一)參以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財產目錄未 載明聲請人現今財產狀況,請重新補正「財產目錄」。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14 萬3,147 元,為何與聲 請人於106 年9 月18日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所 附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總金額213 萬5,948 元不 同,並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之全體 債權人姓名、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數額、有無擔保 或優先權、債權之種類及發生原因及本金、利息、違約金 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另請詳加說明債務發 生原因及其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為何?為何支出該些 花費?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4 、105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 號:PLR1)。
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 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 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 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104 年9 月18日起 至106 年9 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 請清算前2 年(自104 年9 月18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



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 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 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 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各項必要支出數額, 包含膳食費、家庭生活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 費等支出)、醫療費、國民年金、雜支、扶養費用、手機 費、捐獻或其他支出費用在內等聲請人「個人」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逐 項詳細說明上開必要支付數額費用之原因。
十三、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 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 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1 日(即106 年 9 月17日)回溯5 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 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四、聲請人主張有依法應扶養之人,惟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 要:
(一)聲請人主張謝有勝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然參以聲請人提 出戶籍謄本,可知謝有勝為47年9 月20日出生,現年約60 歲,請說明謝有勝為何有需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 人稱聲請清算前2 年內,於104 年9 月起至105 年6 月止 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7,000 元;於105 年7 月起至10 6 年8 月止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4,500 元,請說明謝 有勝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 、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 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謝有勝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 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現有3 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請說明扶養義務之人姓名及其與謝有勝關係?如另有 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謝有勝之關 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主張謝孟福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然參以聲請人提 出戶籍謄本,可知謝孟福為83年8 月18日出生,現年約23 歲,請說明謝孟福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內,為何有需 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稱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



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6,500 元,請說明謝孟福有無另外領 取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 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 人謝孟福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 務人,現有2 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扶養義務之 人姓名及其與謝孟福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 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謝孟福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三)聲請人主張廖黃碧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然聲請人並未提 出廖黃碧之戶籍謄本,請說明廖黃碧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 ,為何有需由聲請人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稱聲請清算 前2 年內,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3,000 元,請說明廖黃 碧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 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 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 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廖黃碧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不得省略)、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 養義務人,現有3 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扶養義 務之人姓名及其與廖黃碧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 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廖黃碧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
十五、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 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 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六、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支出國民年金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文件)。
十七、聲請人有無領取國民年金、社會補助、津貼、年金、租金 補助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文件),如聲請人於聲請清 算前2 年至今,均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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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