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520號
PCDV,106,消債更,520,2017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呂麗鳳
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2 +1 )×10×43元=1,290 元)。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時,固提出財產收入
  說明書等表格為據,然該表格尚有不明確之處,請聲請人重
  行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民國104 年7 月27日至106 年7
  月26日),以「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所記載之制式
  化「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各項金額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倘無法提出該項支付費用之證明
  文件,則請說明理由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提供繳納租金
  之紀錄或證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
  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若不分擔,理由為何?等項。
四、聲請人請提出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
  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