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505號
PCDV,106,消債更,505,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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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郝永吉 
代 理 人 劉思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
  )4310=8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
  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證明。並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及
  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
  細情形為何?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
  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與所陳調解不成立
  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於104年10月27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止之各項收
  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
  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
  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6年8月至同年10月)
  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
  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
  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每月6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費用如何
  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如係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應提供
  行車執照影本。
 ㈡手機每月750元及電話費每月600元,就上開各項費用應提出
  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㈢管理費每月1,800元,聲請人應說明其費用為何?並檢附相
  關單據。
十、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
  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
  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
  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
  用?
十一、就聲請人之子「郝○○」扶養費支出每月6,000 元,應具
  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
  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
  6年5至同年10月)每月支出各6,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
  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陳報「
  郝晨宇」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
  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
  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
  (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聲請人之子目
  前與何人同住?
十二、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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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