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478號
PCDV,106,消債更,478,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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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范沛羚(原名:范詩憶、范筠誼)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0人×10份×43元=4300元)。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聲請人前於 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合意成立前置協商 後,於毀諾停止還款前,各期繳納情形為何?應提出毀諾即 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暨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2樓房屋?為何聲請人與配偶、子女均設 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該設籍地房屋為 何人所有?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 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兒子廖○凱,請就廖○凱每月所需扶養 費6850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並說明分擔扶養廖○凱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 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3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 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一日回溯二年即104年10月2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 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4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廖勝紘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 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 )?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 104年10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 、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4年10月27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 任職於泉盛企業社之收入情形相同?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 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 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 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請說明公司地點、工作性質及內容為何,並補正106年8月 至10月薪資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租金6500元、膳食費7500元、交通支出1080元、水費98 元、電費575元、瓦斯費299元、手機電話費1507元、市內電 話費53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582元、國民年金保險費932元 、健保費375元、扶養費6850元、雜支500元等項,是否仍係 「目前」之支出情形?就手機電話費部分,請提出最近六個 月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其餘支出,亦請補正「 最新」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不需重複提出相同單據)。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不需重複提出) 。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 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27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 2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及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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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