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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84號
PCDV,106,司聲,984,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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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良 
人         
相 對 人 施敏娟 
      莊理榮 
      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伯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同法第105條第1項固定有 明文。惟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 保法院為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 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 新台幣壹佰萬元參張,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724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 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 存,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裁定書、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為之,本院僅為提存法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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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