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990號
聲 請 人 張秀瑞
聲 請 人 黃美慈
聲 請 人 黃振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榮輝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2樓」,此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 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