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842號
PCDV,106,司繼,2842,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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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蘇陳愛珠
聲 請 人 蘇倩儀
      蘇倩嬅
兼上三人之
送達代收人 蘇錦森
聲 請 人 蘇哲賢
聲 請 人 蘇倩瑩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玉娟
      蘇錦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柏皓(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合法繼 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7月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 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蘇陳愛珠為被繼承人之祖母、聲請人蘇錦 森為被繼承人之父,聲請人蘇倩儀蘇倩嬅蘇哲賢、蘇倩 瑩則為被繼承人之弟妹,被繼承人於106年7月6日死亡之事 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有子女蘇敬恒蘇沂廷 、蘇俊愷,惟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因被繼承人尚 有三子蘇俊愷未拋棄繼承,有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查,是依 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 輩蘇俊愷尚未拋棄,聲請人等繼承順序在後,尚非法定繼承 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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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